咨询热线:13505785145

律师文集

余姚律师

  公司或企业在平时处理合同要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关键时刻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法律援助,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应对贸易风险和纠纷。可以在双方分歧较小时促使达成实体型的和解,也可以在分歧较大时,尝试达成程序性的和解

   基本案情

  2008年,申请人南通某毛巾厂与被申请人沙特某公司订立了两份《供销合同》,由毛巾厂向被申请人提供总计910928美元的毛巾、浴衣。但由于市场棉花价格变动,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提货付款。次年三月,毛巾厂的负责人来到南通市贸促会进行法律咨询,想了解目前情况下最稳妥的处理方式。南通市贸促会及时将该案件转到省贸促会法律部,在审阅了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后,法律部工作人员认为合同中的违约罚则和救济条款对毛巾厂很有利。因此在贸促会的指导下,毛巾厂就合同相应条款向客户发出催告函,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尽快付款提货,如若超过一定期限将认定客户单方违约从而由毛巾厂自行处理该批货物。在此压力下,被申请人终于露面同意协商解决。经过贸促会的斡旋与调解,毛巾厂与被申请人于2009年12月签订了《补充协议》。为确保《补充协议》能够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贸促会工作人员严格审核相关条款,细致斟酌,并建议双方增加了定金罚则和仲裁条款。《补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履行付款提货的义务,导致货物继续在毛巾厂积压,给毛巾厂造成严重损失。2010年11月被申请人反而向毛巾厂发出律师函要求毛巾厂返还定金。

  案件处理过程

  针对这种情况,毛巾厂再次来到贸促会寻求帮助。法律部工作人员认为目前情况下,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定纷止争。于是建议企业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了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仲裁程序启动后,被申请人同时提出了返还定金和利息的反请求。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所签三份合同的仲裁请求,并且对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定金及利息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是调解转仲裁的典型案例。双方当事人原合同中并没有仲裁条款,同时双方在处理纠纷之初,分歧较大,并未就实体问题达成任何一致。这就意味着假如和解不成,双方只能通过涉外诉讼解决彼此的纠纷,程序漫长,费时费力。关键时刻,贸促会法律部工作人员适时敦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其中加入了仲裁条款,为今后双方解决争议指引了明确的道路。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电话:13505785145

本站关键词:余姚刑事律师,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网址:www.flaj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