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统辖】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统辖的相关解说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指定统辖】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
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