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05785145

刑事辩护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及处理的轻伤型轻微刑事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成因

  被告人下落不明,指被告人脱离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没有任何消息的一种状况。

  司法实践中,由意外事故导致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十分稀有,而常见的是,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后,因惧怕遭到法令追查,不肯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而成心逃匿或躲藏,致使下落不明。

  因此,下落不明又分肯定的下落不明和相对的下落不明。

  由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是肯定的下落不明,对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而言,均不知被告人的下落,而被告人成心逃匿和躲藏所导致的下落不明,是相对被害人和案子处理的司法机关而言,不知被告人下落,相对其亲属朋友则否则。

  笔者在文中所提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景象,指相对的下落不明。

  相对下落不明的构成也有客观原因。

  (1)被害人通知不及时。

  损害行为发作后,被害人一方面依据“和为贵”的传统思维,不期望和对方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因急需医疗费等,期望经济方面得到及时补偿,习气向居委会等民调安排反映,情愿与对方宽和,在难以达到共同协议的状况下,“被逼”着手取证作业,再行向人民法院申述,往往时过境迁,被告人或改换居处,或外出务工,致使下落不明。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状况是,人民法院送达诉状时找不到被告人。

  (2)活动人口办理的遗漏。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灵活多样的劳作用工合同制,构成全国人口大活动,而活动人口挂号办理制度的不健全,易导致涉案人员长时间逍遥法外。

  如公安机关对活动人口挂号办理存在只挂号不回告(指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常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和检查不严的误登、漏登等遗漏,使案发地司法机关难以把握涉案人员行迹,促其归案。

  (3)立案查处不及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榜首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条的规则,成心伤害轻伤等细微刑事案子,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可直接受理,在两家均有管辖权的状况下,规则由最早受理的机关立案查处。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只需契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但公民遭到不法损害后,榜首反响通常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而公安机关接警处理时,以为系细微刑事案子,人民法院可 直接立案审理,为节约诉讼本钱等原因,没有作必要的侦办取证。

  也因为依据法令规则应属其管辖而不方便直接移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大多以奉告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办法结案。

  当被害人转而向人民法院申述时,被告人因没有遭到任何强制办法约束,或逃匿或躲藏致使下落不明。

  公安机关作为先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关,没有按规则及时立案查处,使被告人乘机逃脱法令追查。

  (4)强制办法不力。

  《解说》第六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据案子状况,可以对被告人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决议拘捕”。

  从法令规则来看,被告人的到庭和归案,有上述强制办法作确保,但实践履行作用欠佳。

  ①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办法的前提条件是有必要被告人在案,关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人,任何强制办法都无从收效。

  ②由人民法院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不能足以避免被告人逃匿或躲藏。

  如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将其拘传到庭,也只能操控被告人最多12小时,过后,被告人仍有或许下落不明。

  对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吧,如选用金保办法,简单导致被告人为躲避交纳确保金而下落不明。

  如采纳人保,因为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常常不能到位,对确保被告人到案实践意义不大。

  原因是法令对确保人不负确保职责的行为制裁不力。

  据《解说》第七十条规则,确保人只要具有“与该被告人勾结,帮忙其逃匿以及明知躲藏地址而回绝向司法机关供给的”情节,才干追查其刑事职责或令其承当连带民事补偿职责,且法令程序怎么走,由人民法院追查,仍是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法无明文规则。

  如采纳监视居住,因履行监管功能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怎么与公安机关联接,公安机关怎么合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实施监管,法无明文规则,构成事实上监管与审判脱节。

  在监管和确保力度均有限的前提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能足以避免被告人逃匿或躲藏。

  ③拘捕虽能足以避免被告人逃匿或躲藏,但适用条件严厉,适用危险较大,关于刑事自诉案子实用性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则,“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依法拘捕”,依据上述规则,拘捕的目标是违法情节较重,处刑较重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且应有依据证明违法事实存 在。

  而刑事自诉案子的被告人,一般违法情节较轻,不属法定“应即拘捕”的目标,且依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存在违法事实,能否判处徒刑,人民法院需要开庭审理后方能核定,如未经开庭核实而冒然采纳拘捕之强制办法,则要承当错捕而补偿的危险。

  因此,人民法院对自诉案子被告人采纳拘捕之强制办法是慎之又慎,一般为确保有罪判定的履行方选用拘捕之强制办法。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子过程中适用拘捕具有滞后性,或许在人民法院决议开庭审判之时,被告人或许现已下落不明。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人收到诉状后即逃匿或躲藏的状况。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电话:13505785145

本站关键词:余姚刑事律师,余姚刑事辩护律师,网址:www.flaj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