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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见

中国简易程序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违法阅历了五次顶峰,发案的数量一次比一次高,第一次是在建国初期,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从1950年春季到秋季的半年中,有近4万名大众和干部遭反革命分子杀戮,1952年到1960年发案数一向保持在每年20万到30万起。

  第2次顶峰发作在三年困难时期,峰顶为1961年,当年立案42.1万起,这次顶峰首要是因为天灾人祸引起的,所以81%是偷盗违法;1964年到1966年 均匀发案率为3%,呈现了治安的黄金时期。

  第三次顶峰是在文革期间,1966年到1976年历时十年,违法高潮在1973年到达峰顶,当年立案53.5万起。

  这是一次杂乱而又共同的违法顶峰,是特别历史时期呈现的特别违法顶峰。

  文革期间冤假错案许多,只是通过法院系统纠正的就达31万余件,触及当事人32.6万余人。

  第四次违法顶峰是在1978年开端(立案53万起)1981年到达峰顶,当年立案89万起。

  第五次违法顶峰是在变革开放逐渐深化扩展、商品经济敏捷开展、社会矛盾显着露出,诱发违法的要素显着增多的布景下呈现的,1985年发案率仅是1979年的4倍,1986年立案54万起,到1991年陡升到236万起。

  进入90年代违法像洪峰相同逐年上涨,90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并且居高不下。

  ①跟着刑事案子的不断添加,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子的数量也在不断的添加,199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子482927件,比1993年上升了19.75%;②199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子493082件,比1994年一升了3.15%。

  ③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公布曾经,我国没有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没有完好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也就谈不上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一些简略细微的刑事案子能够由法官独任审判,但没有建立专门的简易程序。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敏捷审判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分子的程序的决议》。

  针对一些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刑事违法案子,建立了一种与法定程序不同的“速决程序”,实践中又被称为“从重从快程序”、“严打程序”。

  对此,陈瑞华教授以为:“虽然没有人清晰对此加以定性,但这一‘速决程序’实际上就是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④因为这种刑事速决程序的诉讼意图是为了严历打击违法而忽视被告人的 权力维护,所以虽然有法令的规则,但因为法令对司法人员的行为短少限制性规则,使所谓“依法从重从快”并不依法。

  各地在严打的强壮气势之下,只重严打而不重依法,刑讯逼供、罪刑擅断的状况频频发作,发生了不应当发生的冤、假、错案;量刑侧重,司法公正、罪刑适当的刑事司法准则遭到严峻的应战。

  我国在1996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上,在修正我国刑事诉讼法时也添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则。

  2003年3日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总结各地庭审变革经历的基础上又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公布意味着我国的简易程序在向多元化方向开展上也向前迈了一大步,形成了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子”简易审程序并存的简易程序审理方式。

  别的,在当地司法变革中,我国还发生了一种二审程序中的简易审程序。

  这样,我国现在事实上存在三种方式的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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