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特别规则:
(以下简称《认罪若干定见》)
⑴、“一般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规模:――该程序不或许作出无罪判决。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根本违法事实无贰言,而且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子,一般适用《认罪若干定见》
关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子,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能够适用《认罪若干定见》
⑵、不适用的案子规模: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外国人违法
③、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
④、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案子
⑤、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以为或许不构成违法
⑥、共同违法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不赞同适用。
⑦、其他不宜适用的案子
⑶、决议程序:→(发起权: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决议权在三方,都要赞同)
检察院以为能够适用该程序的,应当书面主张法院;
检察院没有主张适用,而法院以为能够适用的,应当寻求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定见,如赞同,则适用该程序。
法院在决议适用该程序审理案子前,应当向被告人批注有关法令规则、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或许导致的结果,承认被告人自愿赞同适用该程序审理。
法院对决议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⑷、审判程序
关于决议适用《认罪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能够阅卷。
对适用《认罪若干定见》开庭审理的案子,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问询被告人对被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的定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赞同适用本定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或许导致的法令结果。
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赞同适用本定见进行审理的,能够对详细审理方法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能够不再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提问能够简化或许省掉。
(三)控辩两边对无贰言的依据,能够仅就依据的称号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阐明。
合议庭经承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贰言的,能够当庭予以认证。
关于合议庭以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依据,控辩两边有贰言的依据,或许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依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两边首要环绕断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争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对适用《认罪若干定见》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定见规则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不再适用《认罪若干定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