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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补充侦查的两种情况

  补充侦办有两种状况,即检查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办。

  (一)检查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的方式、次数: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关于需求补充侦办的,能够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自行侦办。

  关于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

  补充侦办以2次为限。

  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申述期限。

  通过两次补充侦办,人民检察院依然以为依据不足,不符合申述条件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检查申述阶段的补充侦办,由人民检察院决议。

  关于公安机关侦办终结,需求补充侦办时,既能够决议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办,也能够决议自行侦办,必要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帮忙。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办的方式和次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子需求补充侦办,并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能够延期审理。

  可是该主张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办结束。

  合议庭在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建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申述和移交的依据资料没有这方面的依据资料,应当主张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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