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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浅谈一审法院审理期限释义

  【一审审理期限】浅谈一审法院审理期限释义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

  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释义:本条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则。

  本条明确规则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审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越三个月。

  有些行政案子的时刻性要求更强,如治安行政案子,应当依法在更短的审理期限内审结行政案子。

  因为行政办理的规模极为广泛,其办理事项的杂乱程度不同,有的需求专门性的常识,有的需求进行判定,有的案子比较杂乱,有可能在三个月内不能及时审结,因而,本条作了能够延伸审限的规则。

  为了防止恣意延伸审案期限,使案子久拖不决,把批阅延伸期限的权利会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需求延伸多长时刻,由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同意。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审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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