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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在通常状况下,顺便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施行违法的行为的违法人,但是在一些特别状况下,这种违法行为人与承当补偿职责人发作别离,这主要指以下几 种状况:1、未成年人施行危害社会的行为给被害人形成丢失的时分,顺便民事诉讼的职责主体不是负有刑事的未成年人,而是他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 定,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爸爸妈妈逝世的或许是爸爸妈妈没有监护权才能的,规则由其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和姐、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情愿承当监 护职责的通过其地点居委会或许乡村村委会赞同能够成为监护人,假如被告人给别人形成了危害,监护人就有代为补偿的义务;2、没有被追查刑事职责,但应当负 补偿职责的其他一起致害人,这种状况主要是指在数人一起侵略别人产业案子中,有的被告人被提起了公诉,有的被公安作了其他处理,有的被检察院作出了不申述 的决议,假如被害人对包含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都提起补偿要求,这种状况下关于没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人都是顺便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如张某在一起刑事自诉案 件中作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把李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诉讼中张某对李某某提出了追查刑事职责和民事补偿的恳求,而对王某某仅仅恳求 民事补偿,这种状况下,王某某虽然不构成刑事违法的主体,但作为同一案子的加害人,他成为这起刑事顺便民事案子的补偿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状况,有 多人一起损伤,只抓到一个人,或许抓到几个人,在逃的几个人,被害人就向抓到的提起顺便民事补偿,那么被抓的人负连补偿职责,全都赔,赔完之后,再由其找 他们追偿。

  如被告人于某某伙同战某、周某某、曲某某等七人衅滋事一案中,致3人轻伤、一人细微一伤,公诉机关于2000年4月份向我院提起公诉时,其他被 告人未抓到,在本案中代某某等受害人向本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经本院掌管调停两边依法达到补偿协议,并已实行,被告人于某某被依法从轻判刑二年六个月, 2001年2月,于某某又向本院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向一起致害人追偿,本院依法受理,并支撑了于某某的诉讼恳求。

  所以说一起致害人是一种连带职责; 3、法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因违法行为形成的丢失由法人负连带职责。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当 民事职责。

  假如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活动与机关与法人没有任何相关,所形成的危害应由个人担负。

  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 果被告人逝世的,关于被告人逝世的刑事责 任,最高法司法解释得很清晰,构成违法的,停止审理,不构成违法的,宣判无罪。

  顺便民事诉讼被告人逝世(包含被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不能革除他的民事责 任,他所构成的债权债务联系并不是跟着他的逝世而消失,应由他的承继人来处理,这儿还有一个约束,就是要以承继人承继被承继人的产业为前提条件,补偿的范 围限于他承继产业傍边。

  从咱们莱西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数百起刑事顺便民事案子来看,触及诉讼主体争议的并不多。

  主要在职责承当上难以区别。

  特别是在刑事自诉案子中,这种状况比较突出。

  这是当时刑事顺便民事案子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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